由于暴雨灾害,希望给受灾员工送去募捐。是否可以从员工的工资里一律扣除救济金?
18.09.05 | 中国語記事ご紹介
商业【劳动法】
【商谈内容】
在受灾的营业事务所,员工们已经提起了送去救济款的计划了。
如若是筹集救援支援金的情况下,也许员工的任意参加是较好的方案。那么,如果从员工的工资里扣除少额的方法是否被允许呢?
【结论】
即使签订了劳资协议,但是原则上没有得到劳动者的同意,是不允许从工资上进行扣除的。如果没有获得劳动者同意从工资中扣除募捐款的意向,是违法劳动基准法的行为。
工资和劳资协议的关系
原则上,工资指的是把其金额支付给直接劳动者。(劳基法24条)。
但是有如下例外:
(1) 法令上有特殊规定的情况
(2) 在工作场所劳动人员超过半数组成的劳动工会等,根据其书面形式签订协议(劳动协议)的情况。
以上情况,允许从工资的扣除一部分金额(工资扣除协议)。
“(1)法令上有特殊规定的情况”,适用于所得税・地方税、社会保险费。
(2)中的根据“劳资协议”同意扣除,指的是仅限于采购贷款、公司员工住宅、宿舍及其他的福利、福利设施的费用、社内存款、工会费等明确事由的情况。
原则上不存在“从工资中一律扣除”
厚生劳动省网站中的“关于劳动基准法24条的Q&A”中“……劳动者自主募捐的情况,指的是一般情况下,由于明确规定其劳动者认为募捐是必须要支付的。在工作场所劳动人员超过半数组成的劳动工会等,根据其书面形式签订协议(劳动协议),然后从其劳动者的工资中扣除募捐金额”。
但是同时“……即使存在劳资协议,但是如果在没有得到劳动者的同意的情况下而从劳动人员的工资中扣除善款的话,是不被认可的,也是违法劳动基准法的行为”。
从工资中一律扣除,不是指“如果有工资扣除协议,就认可无条件扣除”,因此需要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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